这三点关乎人们的普遍利益,因为它们澄清了包含在康德绝对律令中的某些有价值的理由。尤其是澄清了“立意要使”这一词组,这一词组包含在“你要这样行动,你立意要使你的规则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”这一陈述之中的。在一种意义上“立意要使”的意思是指我所谓“道德上可能的”。你的规则必须在道德上是可能的,也就是说,在逻辑上能成为一项属于某一群体之道德的规则。像“永远说谎”这一规则就不是。没有人会希望此一规则成为某种道德的规则。说某人希望如此,是自相矛盾的。任何人都不会希望它,一如人们无法让时间倒流。
“立意要使”的第二种意义是,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愿意发生某些事情。自我挫败和自败性的规则在道德上是不可能的,它们根本就毫无意义。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希望这样的规则成为任何道德之一部分。这也就是说,任何希望他们应该因而使自己免于非理性的指控的人,都像那位希望他永远不应该实现其目的或者应该(根本毫无理由)终生受风湿病痛的折磨的人那样。
刚才提出的几点也表明了康德学说的缺陷。因为,如果说奉行“永远说谎”这一规则的人,是在按道德上不可能的准则行事这一点是真的,那么每个说谎者都必定奉行那条准则则不是真的。如果他永远奉行一条原则,那么情况可能是比如说,它可以是“当说谎是在避免伤害某人的惟一方法时说谎”,或“当说谎发生在对你有益而对他人无害时”或“当说谎发生在使人愉快且无害时”。当然,人们在上述解释的每一种意义上,立意遵循这些准则。